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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功案例】一票爭議.當選無效|民事案件

2024.07.03


    上訴人毛利、被上訴人柯南皆為花花市市長選舉的候選人,兩人人氣相近,進爭相當激烈,最終,毛利得票501票、柯南得票500票,毛利險以一票之差宣布當選。因為現場選舉種類複雜、選票事務繁多,當天計票程序混亂,導致選票技術有錯誤,柯南發現他的票數應為501票,因這一票之差影響甚大,於是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的訴訟。

    經法院調查,發現確實存有爭議,疑似一張柯南應該被認定為有效地票,被認定為無效,在經一審法官審酌後,判決應該將此神聖的一票認定為有效票,因此,加計後兩人同票數,因此法官宣告毛利當選無效。

    然而,事情被未因此落幕,判決結果出爐後,毛利不服判決結果,提起上訴。

    一審宣判後,原以為事情順利落幕的柯南,接獲上訴的通知,十分錯愕,卻因法律程序繁雜,加上公文中法律用語艱澀難懂,讓柯南早已暈頭轉向,不知目前情勢到底對自己是否有利,接下來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?於是開始四處尋求法律的協助,最終找到了法律手牽手團隊,法律手牽手告訴柯南,選舉訴訟雖在實務上較為少見,但因為涉及政治之敏感議題,處理方式需更加謹慎,相較其他民事、刑事訴訟更費時費力,接下來因將面對更困難的上訴審理程序,若要讓事情有完整的落幕,勢必要做好萬全準備。

    法律手牽手團隊立即幫柯南找到具有選舉訴訟經驗的專長律師--洪宇謙律師,洪律師看過所有資料、與柯南商討過後,很快地掌握了案件的全貌,決定為其處理案件,分析有效的訴訟策略,在合理範圍內為主張對方當選無效,協助柯南順利渡過難關。

    爭議點

    該爭議性的一票,蓋在照片上的印章,是否可被認為屬於柯南的有效票?

    柯南以票數相同為由,請求宣告毛利當選無效,有無理由?

    律師主張

    洪律師針對法律爭執事項,以專業角度切入,在法庭上與對造、法官斡旋時,句句切中要點,並在適當時機提出明確、有力證據,時時刻刻將辯論聚焦在問題的核心,也就是對於那關鍵的一票,是否應該認為有效票的爭議,在雙方你來我往的攻防過程中,不放過一絲絲有用之資訊,整理過後,

    提出應該認定為有效的主張:

    1. 觀察那張票上之圈印,明顯完全蓋在柯南的相片上,經過選舉委員會提供無效票的範例圖,並沒有符合的範例可以認為屬於無效票,因此該票應該被排除在無效票之外。又依據選罷法第64條第1項採無效票列舉之規定,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無效票之事由之外,原則上應視為有效票。

    2. 依據有效票之範例圖,雖沒有類似該票將票圈在候選人相片上的圖例,圈印可辨識的部分落在相片欄時,會被認定為有效,因該票應被認定為有效票,況且圈印落在欄位邊緣,尚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票,依舉輕明重的法理,圈印落在照片欄中也應該被認定為有效票。

    3. 依據文字說明,「圈選於某一候選人欄位各格內,能辨別簽選為何人者,應屬有效票」只要圈印足以判斷是落在特定候選人的各個欄位上,即可認定是有效票,因此圈印在候選人相片欄位,已經充分表達投票人之心中意向,應認定確為投給柯南之有效票。

    在洪律師客觀論述與積極主張下,成功說服法官完全採信該票有效的主張,針對該爭議性的票,將圈印在蓋候選人照片欄,即便並沒有符合有效票之範例,但票之效力規定,只要圈印落在候選人各欄位,能夠辨別圈選為何人,而足以表達該投票人的心中意向,那該票即屬有效票,宣告兩人票數相同,毛利當選無效,駁回毛利之上訴。

    法律小教室

    選罷法第64條第1項

  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無效:

    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。
   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。
   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。
    圈後加以塗改。
    簽名、蓋章、按指印、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。
   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。
   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。
    不加圈完全空白。
   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。

    選罷法第120條

   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選舉委員會、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,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六十日內,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:

    一、當選票數不實,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。

    二、對於候選人、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,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他人競選、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。

    三、有第九十七條、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九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、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、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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